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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系列|马上消费研究院:数字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及范围,并确立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使用原则和基本保护框架。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出规定。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又起草了《个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使得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金融账户”等重要信息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保护,推动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迈入新阶段。个人金融信息一般是指个人在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关交易记录以及因此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的银行卡及信用卡账号、存取款情况、贷款和还款情况、信用消费和支付情况,以及证券交易账号、所持证券品种及交易记录,信托产品及交易记录,所投保险及保险费缴交情况、保险金额、保单价值等。 随着个人金融信息利用行为所隐含的技术风险增长,个人金融信息在技术迭代中被侵犯的事件也屡屡出现。同时,金融消费者在维护金融信息权益时,面临信息不对称致使同意有效性降低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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